【轉知】 衛福部食藥署「食用金箔」相關規定

【轉知】 衛福部食藥署「食用金箔」相關規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18 條、第21條及第30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金箔目前列屬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九)類著色劑,僅可於糕餅裝飾、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且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標準(含金含量90%以上、含銀量0%以下、含銅量4.0% 以下)
 
三、依食安法第21條及相關公告規定,製造、改裝、輸入單方食品添加物金箔,應辦理查驗登記,目前國內已核發之金箔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共13張(統計至112年10月19日),前述許可證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整合查詢服務/食品/核可資料查詢項下查詢。輸入者應依食安法第 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
 
四、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及相關公告規定,販售食品添加物之業者,應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臺針對食品業者及所販售之食品添加物產品完成登錄。
 
五、於食品使用金箔,應依可使用範圍內適量使用,並向合法食品添加物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購買完整標示符合食品規範之產品,以維護飲食健康安全。
 
六、消費者在購買具食用金箔之食品前應多注意食品安全相關資訊,若對所購買食品有所疑慮,可先一步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