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服部食藥署:辦理外燴餐飲應遵守之規定

【轉知】衛服部食藥署「辦理外燴餐飲應遵守之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良好衛生規範第27條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應避免直接日曬、雨淋或接觸污染源,並應有遮蔽、冷凍(藏)設備或設施。
二、烹調器具及餐具應保持乾淨。
三、烹調食物時,應符合新鮮、清潔、迅速、加熱及冷藏之原則,並應避免交叉污染。
四、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報請備查;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承辦者、辦理地點、參加人數及菜單。
※相關規定: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公告🔗
公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遊及一般觀光旅館)及20桌以上中式筵席餐廳,於本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電話:02-2720-8889